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与服务,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和《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统一负责会员的发展与管理,由会员部具体执行。 第三条 会员部负责受理会员申请、注册登记、收缴会费、建立会员档案、颁发会员证书以及会员服务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员发展情况。 第四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向协会推荐发展会员。分支机构推荐发展的会员,既是协会的会员,同时也是分支机构的会员,其日常管理服务由分支机构负责。 第五条 凡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登记注册成为协会会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协会负责建立统一的会员管理数据库和会员信息网络平台,制定统一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数据格式及登记表格,并为每一位会员提供网络远程登记、修改、查询接口。 第七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发放。 第八条 协会会员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会员分类 第九条 协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1.个人会员分为:副会长会员、常务理事会员、理事会员、普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荣誉会员、特邀会员。 2.单位会员分为:副会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普通单位会员。 3.荣誉会员分为:名誉会员、荣誉会员、特邀会员。 第四章 入会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衷于人类全生命周期健康、安宁疗护等生命关怀事业的各界人士、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以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凡年龄在18-70周岁(含70周岁)的,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是: 1.副会长会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带头人、三级甲等医院院长、著名专家学者、国内外著名企业负责人。 2.常务理事会员:与生命关怀相关行业的学术权威、知名专家、正研究员、正教授、三级甲等医院的副院长和主任医师、国内外知名企业负责人。 3.理事会员:与生命关怀相关行业的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县级医院院长、副院长,主任医师,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药学界的专家,养老政策、技术、服务方面的专家学者、大型企业负责人等。 4.普通个人会员: (1)普通个人会员:与生命关怀事业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 (2)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志愿者:社会各界生命关怀爱心人士。 5.名誉会员、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1)名誉会员:为生命关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原协会会长。 (2)荣誉会员: A.经本人同意、协会批准,年满70周岁以上的协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会员。 B.对我国生命关怀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协会工作的港澳台地区和外籍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请,经协会批准可成为协会荣誉会员。 (3)特邀会员:对生命关怀事业发展发挥指导作用的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及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生命关怀协会会长。 第十二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或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入会条件是: 1.副会长单位会员:三级甲等医院、国家重点科研院所、重点大学、国内外著名企业、大型上市公司。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二级乙等医院、私立大型综合医院,大学及重点专科学院,国内外知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命关怀协会。 3.理事单位会员:县级医院、专科院校、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教育机构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大型企业,各地、市、县生命关怀协会。 4.普通会员单位会员:社区、乡镇医疗机构,与生命关怀事业相关的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章 入会程序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程序 1.申请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均须通过“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微信公众号或通过协会官网邮箱提出申请。 (1)申请个人会员,须提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会员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单位会员,须提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申请单位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简介或其他法定资格证明材料。 (3)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2.协会会员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入会审批程序 1.普通个人会员资格审核通过,完成会费交纳事宜后,由会员部审批,核发会员证书。 2.理事会成员(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和单位会员资格,由会员部初审通过后报协会秘书长和会长办公会审核。再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完成会费缴纳事宜资格生效,由会员部核发会员证书。 3.在协会官网上发布会员名单。 第六章 退会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退会。由会员部在协会官网上发布公告。 (一)会员有退出协会的意愿,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同时交回铜牌。 (二)会员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不能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经协会予以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五)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其资格。受到协会处理的会员,三年内不得当选或受聘协会任何职务。 第七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荣誉会员、特邀会员);参加协会的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和国际会议;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利:优先参加协会和协会的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及联谊活动;参加协会举办的研讨班及学术会议时会务费酌情减免;免费获得协会编印的内部资料;利用协会官网等传播渠道宣传活动信息,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提供有关资料;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章 会员服务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根据要求,会员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协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发挥会员的资源综合优势,为会员提供资源共享服务。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协会将设立研究课题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会员享有优先申报权。 第二十三条 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二十四条 为会员提供本会及各分支机构举办的研讨班、学术活动及联谊活动资讯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为会员建立微信交流服务群,第一时间发布有关本会的资讯,方便会员之间及时沟通交流。 第二十六条 经会员申请并经审核,本会可为会员出具推荐函等支持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视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反映会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的论坛、学术活动及各种专题会议,可优先邀请会员参加。已缴纳本年度会费的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可享受1名免费参会名额;已缴纳本年度会费的会员可享受会议费及相关优惠。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需请本会给予专门项目支持的,本会可视情组织专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包括现场指导、技术支持、项目论证。 第九章 奖励 第三十条 设立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优秀成果奖,表彰奖励会员在生命关怀领域的优秀论文、研究报告等成果。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优秀成果奖每届(年)评选一次,对获奖者协会颁发荣誉证书,以示表彰。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年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个人进行评选与表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及机构组织形式。 (四)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第三十四条 会员会费管理收缴按《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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