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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时间:2021-02-22  来源: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作者: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专家委员会建设,规范专家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促进我国生命健康和生命关怀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最高咨询机构是协会的智囊团或思想库。由我国生命健康和生命关怀领域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单位等机构的资深专业人士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协会宗旨,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搭建交流、议事和办事平台,服务于政府、行业、社会、会员,提升协会形象,提高专业效率,推动创新发展,增强协会核心竞争力,逐步组建我国生命健康和生命关怀领域的国家级智库,促进我国生命健康和生命关怀事业发展。

第二章 机构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按照工作需要,设立首席专家、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资深委员等岗位。主任委员原则上只任一届,确因实际工作需要连任者,由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按照专业类别或工作需要,组建不同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专业组组长原则上由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联络人,由会长委托代表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卫生领域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理论观点,研究其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

二、研究我国生命健康和生命关怀事业发展战略,制定实施路径和策略,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统筹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涉及生命健康和生命关怀领域的课题研究、立项和监测相关工作,为科学决策发挥智库作用。

三、围绕生命健康和生命关怀领域的热点问题和影响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议题,召开专项研讨会,对涉及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报告。

四、接受协会委托,对相关工作的开发推广、程序改进、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课题进行考察调研、论证、研究、评价和咨询,完成相关标准编修。

五、接受协会委托,参与协会组织的“生命关怀院士论坛”“生命论坛”“关爱生命大讲堂”“生命关怀公益文化沙龙”等品牌活动,支持协会分支机构工作,为行业和社会提供专项服务和技术服务。

六、根据协会章程、协会理事会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研究制定协会发展战略、研讨发展途径、评估考核等工作中,发挥专业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

七、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风严谨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拥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愿意为我国生命健康和生命关怀事业贡献力量,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

二、担任或曾担任过企业、重点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管理者,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

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或经国家和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和各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优先。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协会主要领导,秘书处推荐,也可由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

二、申请人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专家推荐申请表.rar

三、经协会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发聘书。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行聘任仪式。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届聘期5年,聘期原则上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考评小组,对已聘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解聘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况的,经专家委员会聘任机构讨论,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核准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二、拒绝承担相关义务的。

三、无故多次不参加活动的。

四、不适合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使用专家委员会成员名义。

二、向协会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相关交流活动。

四、因故可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具有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专家委员会交付的任务。

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专家委员会的有关资料、成果对外发布。

三、以专家委员会成员名义出席公开活动,并代表行业发表意见的,需向协会提前报备。

四、专家委员会成员组织或参与活动时,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该活动不得使用专家委员会名义。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主任委员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各专业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活动,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参加各小组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由专家委员会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秘书处共同制定。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十八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办理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协会设立服务部门,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经费与待遇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包括:专项(课题)经费和活动经费。专项(课题)经费经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协会会长批准,拨付给相关课题承担单位。活动经费根据专家委员会活动需要由协会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参与协会活动情况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专家推荐申请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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