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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2023年2月6日修订)

时间:2023-02-06  来源: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  作者: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Life Care Association Hospital Humanities construction Professional  Committee。

第二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分支机构,主要组成成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学人文研究的学者、实践者、爱好者,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是由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的宗旨:

(一)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领导下,建立以面向国内从事医学人文研究和实践队伍的委员会;

(二)按照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相关规定承担对医学人文研究和实践队伍的组织管理职责;

(三)通过制定和贯彻科学、严格、合理的制度和诊疗规范,切实规范医学人文的实践、教学以及科研;

(四)搭建医学人文的交流学习平台,促进专业发展与进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五)不懈努力、奋发图强,为进一步全面提高我国医学人文的研究和实践水平,为进一步改善中国人民的健康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对地方相关医学人文建设委员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法接受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领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从事医院人文建设工作的医务人员或者专家学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人文研究和实践;

(二)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为基础,积极开展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会员发展和组织工作,最大程度的发挥委员会作用;

(三)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领导和组织之下,建立专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做好委员的服务工作;

(四)积极在全国开展医院人文建设领域的科研、学术交流、培训咨询工作,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致力于中国医院人文品牌建设,改善医疗服务;

(五)集合各地医院、高校开展医院人文建设实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医院人文建设相关公益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满意度;

(六)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力量,推广医院人文建设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七)负责推荐审定与医院人文建设有关的学术论文及科技成果,出版医院人文建设相关的书籍;

(八)加强与协会其他专委会及各学组之间的沟通合作;

(九)热心参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组织的各项相关活动,积极完成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交办的各项事项。

第三章  会员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将为会员提供技术培训、业务学习、资格考试、科学研究、维权与法律援助等一系列帮助,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会员有义务遵守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管理条例及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主动参加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业务和学术活动,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和我国的健康事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协会管理条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从事医院人文相关工作和研究三年以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长,有志于医院人文建设,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四)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医院管理、品牌研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院人文品牌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外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六)愿意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规定;

(七)经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和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审查合格。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专委会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每年定期在线述职,个人自愿或一年未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专委会秘书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委员会委员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的核心组成部分和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和业务活动。委员会委员代表全国各地方的会员参加选举,产生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条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换届:委员会委员每一届任期为四年;委员在任期内出现工作或任职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委员任职资格时,应及时向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报告备案,该委员职务予以保留至换届时止;每一届委员会任期满四年后,由个人申请,经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和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审查合格,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的核心组成部分和常驻领导机构,由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代表组成,负责领导和管理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业务活动,负责办理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的任职资格和产生办法:常务委员应具备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由每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的任期与换届:常务委员每一届任期为四年;常务委员在任期内出现工作或任职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常务委员任职资格时,应及时向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报告备案,该常务委员的职务予以保留至换届时止;每一届常务委员会任期满四年后,由新一届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举行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任职资格:必须在国内医院人文建设领域具有八年以上工作经验,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获得行业公认,热衷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奉献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自愿担任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与任期: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每一届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任期为四年,原则上可连任一次。主任委员任期届满后,在《主任委员述职报告》得到常务委员会通过和交接工作后,自动成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任期届满后召开的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全体常务委员会议上进行下一届主任委员的选举工作,由申请人向当年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审查批准后作为候选人,全体常务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选举,获得多数票者当选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全面负责组织和指导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与业务活动,负责提名和任命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监督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全体常务委员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委托相关机构管理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的资金和财务,任期内向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提交财务运行报告并接受质询,在任期届满后向新当选的委员会主任委员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职资格和产生办法:必须在国内医院人文建设领域具有八年以上工作经验,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获得行业公认,有较高的责任感、奉献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自愿担任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推荐候选人,由每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常驻办事机构: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共同组成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的常驻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领导常驻办事机构的工作。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推荐候选人,提请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审批后产生。

第七章  管理条例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修正案的提出: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上提出修正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常务委员五人(包括五人)以上联名签署;委员二十人(包括二十人)以上联名签署。

第二十二条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修正案的表决:与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当届正式委员成员总数的 80%,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60%以上的参会成员同意修订,此条款修正案通过;不足 60%的参会成员同意修订,修正案被否决。

第八章  本规定由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医院人文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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